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728    作者: 日期:2025/9/12

日前,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宏州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为便于各县市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作用,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保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减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促进多渠道就业,提升生活质量水平,维护全州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具有德宏州户籍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

三、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以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审核标准,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其缴费金额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其余6类就业困难人员按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100%。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身份年龄为准,退休年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为准);对城镇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给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同一人员在被单位吸纳期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和个人灵活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

(四)社会保险补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将大病保险等险种计算在补贴范围内;未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按实际参加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予以补贴。

四、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方式分为单位申报和个人自主申报2种方式。

1.单位申报。全州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必须由招用安置单位统一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由个人自主向参保地县级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五、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超过规定年限的。

(四)担任公司法人、负责人、董事、股东或监事职务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者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