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畹町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

浏览量:2747    作者: 日期:2025/9/22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改善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畹町镇实际,现就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西瓜、烟秆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香蕉叶及蕉地塑料垃圾等。

二、秸秆焚烧的危害

(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由于大部分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和增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秸秆禁烧范围

畹町镇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广大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四、秸秆禁烧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对因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对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此,我们号召全镇广大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综合利用秸秆,尽量秸秆全量深耕还田;主动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并劝导,全镇营造“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的良好氛围。

 

 

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