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卫生健康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展执业活动

浏览量:2395    作者: 日期:2023/5/17

【案情介绍】

2022年419日,瑞丽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瑞丽市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内有牙科综合治疗椅、药品器械、真空压力消毒器、两本口腔门诊工作日志、一本二联收据等,该场所负责人王某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经过调查核实,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依据及结果】

   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瑞丽市卫生健康局已依法对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评析】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从事违法活动。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存在重大的卫生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卫生安全事件。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形成非法行医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达到惩戒目的,对非法行医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并且今后仍将继续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

适用罚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文章来源:瑞丽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