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华洲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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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 ,瑞丽市卫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华洲医院做项目后未出示任何单据。卫健局指定卫生执法人员到华洲医院进行检查。
经查,瑞丽华洲医院为个体经营,取得医疗美容服务资格,陶某某是瑞丽华洲医院美容主诊医师,经美容外科专业备案。催某某经人介绍,于2025年4月19日到瑞丽华洲医院做项目咨询,咨询师给其介绍了项目:1、中下面部提升针+皮贴骨收经1次,2、颞区支撑+韧带提升打法1次,3、白月光3次,4、颈纹1次。并由华洲医院陶某某医师为其做了美容项目。崔某某于5月12日到华洲医院复印了病历资料,病历中的手术通知书上只有咨询师的签字,没有医生签名。患者的治疗记录表中,注射项目、用量、注射产品名称未填写。执法人员收集了崔某某到华洲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与到医院调查时收集的病历资料进行核对,发现崔某某提供的病历资料(治疗记录表)与华洲医院提供的不一致,经查,华洲医院提供的治疗记录表中,注射项目、用量、注射产品名称等信息为医师陶某某于5月12日补写完善的。华洲医院构成了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
3、《询问笔录(陶某某)》1份2页;4、《询问笔录(机构负责人)》2份4页;5、《居民身份证(陶某某)》复印件1份1页;6、《医师资格证书(陶某某)》复印件1份1页;7、《医师执业证书(陶某某)》复印件1份1页;8、《居民身份证(机构负责人)》复印件1份1页;9、《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1页;10、《营业执照(瑞丽市华洲医院)》复印件1份1页;11、《华洲医疗美容注射档案》复印件1份3页;12、《询问笔录(崔某某)》1份2页;13、《居民身份证(崔某某)》复印件1份1页;14、《华洲医疗美容注射档案(崔某某)》复印件1份3页(2025年7月22日);15、《手术治疗通知单(崔某某)》复印件1份1页(2025年7月22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卫医罚告〔2025〕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瑞丽华洲医院未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违反了《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合议小组对该案进行了讨论: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的,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情节轻微,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因华洲医院未按要求书写病历属首次发现,能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开展调查并及时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华洲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丽富滇银行德宏分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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