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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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9日瑞丽市卫生健康局对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抽检。由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工作人员陈某某陪同抽检,被采样的公共用品用具样品属准备直接提供给客人使用。采集样品:拖鞋、毛巾,共3份。检测报告出具后,卫健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15日向金浴堂足浴店送达了《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0703GW010),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详见检测报告。并告知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前整改,做到公共场所应当向顾客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用品用具。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未在10日内未申请复核。
经查,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该单位为顾客提供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用品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为顾客提供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用品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1页(2025-07-09);2、《非产品采样记录》1份1页;3、《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4、《送达回执》1份1页;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7、《居民身份证(陈某某)》复印件1份1页;8、《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1份1页。9、《询问笔录(陈某某)》1份2页(2025-08-15);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卫公告〔2025〕1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为顾客提供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用品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责令瑞丽市金浴堂足浴店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丽富滇银行德宏分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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