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某
违法事实:金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
违反规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1. 给予金某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2、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瑞卫医罚〔2026〕003号
处罚决定时间: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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