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二、受理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三、审批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地级市/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服务大厅
办事窗口:一楼医保职工4号窗口、居民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8:00
申请材料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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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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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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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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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否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一)审批结果: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业务经办。审核受理的材料,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
(二)送达方式:告知办理结果。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医保职工4号窗口、居民3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692-6996021 0692-4120890
投诉地址:新建路2号瑞丽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692-3035778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办事流程示意图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6996021 0692-3035778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