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瑞弄高速公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背景和依据
为确保瑞弄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瑞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沿线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德宏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50号)及《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发〔2017〕58号)、《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农用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NO.092)、《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弄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NO.251),结合瑞丽市实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办牵头起草了《瑞弄高速公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本《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原则
瑞弄高速公路项目属于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是《云南省中长期高速公路网规划(2016—2030年)》中规划第四横罗平(江底)—昆明—瑞丽(弄岛)中的一段,也是连通我国内陆腹地与印度洋运输大通道的重要组成路段,项目建设对完善我市路网布局,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支撑我市近三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沿线单位、群众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支持项目建设,不得因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问题影响工程建设。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房屋土地征收面积以房屋评估机构测量的公路建设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线外原则上不予征收;涉及土地、房屋面积的丈量、地面附着物的测算评估,必须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计算方法,严禁弄虚作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数量和补偿标准。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实施和目标任务
1.征收部门:瑞丽市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农场。
3.征收范围和目标任务:瑞弄高速公路建设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内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瑞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勐卯、勐秀、姐相、户育、弄岛6个乡镇、农场、街道;13个村委会(社区);66个村组(生产队)。需征收房屋267户,涉及住宅房屋52户建筑面积38503.83平方米,涉及宅基地征占土地面积32.53亩。
(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人员。
1.土地征收范围内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租赁土地的除外),且在房屋征收期间享受集体收益的;
2.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嫁且户籍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或在他处有宅基地和承包责任地,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他处宅基地和承包责任地并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3.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属于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三级(未满 12 年)及以下士官、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劳教或服刑人员。
(三)房屋征收土地补偿
1.原则上不集中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按《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发〔2017〕58号)、《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农用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NO.092)、《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弄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NO.251)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1)征收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宅基地按300平方米参照国有划拨同区域地类进行评估补偿,剩余土地,其中:附属物所占土地面积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其他剩余土地面积按园地补偿。
(2)征收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有测量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同区域地类进行评估补偿。
2.被征收户使用的土地面积较大,而高速公路占用较少,具备在原址上重新规划建盖房屋的,仅对征占部分参照国有划拨同区域地类进行评估补偿。
3.被征收户户口不在所属村组的,土地征收按《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农用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NO.092)标准,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货币补偿。权属有争议的,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农场职工的房屋搬迁安置,宅基地按照农场管委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房屋评估标准
参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德宏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50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五)房屋征收临时过渡补助
按《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58号)第三十三条给予补助。
1.搬家补助:补助0.5万元/户;
2.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补助2.4万元/户。
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予安置的,不予享受临时过渡补助。
(六)房屋征收奖励
对如期签约并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58号)第三十四条给予奖励。
1.在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20天以内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2万元;
2.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原居住房屋的结构和面积给予奖励。
(1)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
(2)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800元;
(3)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4)其他结构类型,每平方米奖励120元。
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予安置的,不予享受奖励。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弄高速公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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