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瑞丽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且产业发展需要,充分维护增加政府公信力,持续创造瑞丽良好营商和投资环境。
二、征收范围
畹町金谷硅业有限公司和畹町金华硅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畹町镇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令第195号);
(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德宏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50号);
(六)《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58号);
(七)《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农用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NO.092)。
四、征收部门
瑞丽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畹町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
七、签约时限
2024年12月31日前。
八、有关事项
(一)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须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与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三)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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