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2821    作者: 日期:2024/11/22

各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瑞丽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现将《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丽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 号)、《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瑞丽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房源核查、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维护维修、安全管理、信访处理等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五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新建项目原则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间不低于8年,改造类、转化类项目原则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间不低于8年。

第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租金优惠政策。

第三 准入管理

第八 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瑞丽市未同时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满足以下住房条件:

(一)申请瑞丽市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瑞丽市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乡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镇中心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瑞丽市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自有产权住房限制。

作为人才公寓使用的房源,申请人员还应符合州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要求。

第九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申请人向房源所属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并完善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申请信息的录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保障资格进行抽查检查,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 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户籍人员,应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之一)。

第四 租赁管理

第十一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选定项目房源,同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房源配租工作,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  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注明房屋信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附属设施维护、房屋退还等内容。出租单位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及租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1至3年。合同应约定租金缴纳方式和履约保证金,租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缴,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第十四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项目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八 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应,也可定向供应园区其他需求企业。定向配租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及配租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  退出管理

第十九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区域(含集镇中心区域、产业园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运营管理机构如实申报,经运营管理机构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6个月及以上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不服从运营单位管理、被小区住户投诉核实3次以上的;

(八)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一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安排90日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赁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签订合同、退出以及过程管理中相关材料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抽查审核。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  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注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追缴已减免税费、奖补性资金和水、电、气已优惠差价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取得认定书后,不按规定建设导致不能竣工验收的;

(二)不按规定出租房源,造成配租对象无法按期入住的;

(三)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签订租赁阴阳合同的;

(四)以租代售、变向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五)违规占用房屋或因管理服务工作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住房的;

(三)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州、市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运营管理机构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政策解读:《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