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林草委字〔2025〕07号)
委托单位: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地址:瑞丽市金滇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排浪
受委托单位: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单位地址:瑞丽市瑞江路百花巷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银
为全面推进林草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瑞办发〔2024〕28号)的文件精神,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特委托你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职权职责:
一、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二、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权限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在瑞丽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以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等171项行政案件行使处罚权(详见附件1)。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21项已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详见附件2)。
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关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间,委托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支持。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3.积极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业务技能知识培训(省、州及委托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机关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次委托给第三方。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手册》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5.受委托单位查处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林草行政执法案件须报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依法移交瑞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查处。
6.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动态调整收回的事项及赋权乡镇(街道)未承接事项,由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组织实施。
7.受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时,如日常巡护不力、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推诿扯皮等导致委托单位受到上级部门追责问责情况的,根据受委托单位的失职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8.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和执法文书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在相关平台对外公示(“双公示”、“区块链”等)。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期限二年。
五、其他事宜
(一)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执法事项。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二)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瑞丽市司法局各一份备案。
(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2024年瑞丽市林草局委托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二: 瑞丽市林草局赋予乡镇行使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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