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清单。本清单适用于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城市绿化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详见附件1)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需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执法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中线以下标准作出处罚,同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详见附件2)
三、通用说明
1.本清单所指“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瑞丽市行政区域内,一年内未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
2.当事人同时具有多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可综合考量后作出最优裁量,优先适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3.本清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
4.当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本清单的从轻处罚标准是在确定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及其法定处罚幅度基础上进行裁量。
5.本清单由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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