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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浏览量:95062   作者:  日期:2020/6/12

瑞政规〔2020〕2号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改革发展和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根据省、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的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下列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一、《瑞丽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发布)。

二、《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5月27日瑞政发〔2011〕49号发布)。

三、《瑞丽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程(试行)》(2008年2月28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