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规〔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四种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瑞丽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协调工作。市爱卫会成立病媒生物防制科学技术指导机构,负责本市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达标考核与鉴定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当服从市爱卫会及所在辖区爱卫会成员单位的领导,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确保各自范围内的防制工作达标。
第五条 各区、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等防制活动。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各成员单位的包保区域、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由市爱卫会拟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以下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二)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绿化植被和容器积水。
(三)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密闭,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四)饲养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建成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五)保持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
(六)清除露天粪缸,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保持卫生整洁。
(七)厨房、食堂、仓库等场所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蟑迹,堵洞填缝。
(八)定期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防治病媒生物。
第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时间防制。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以灭鼠为主的病媒生物控制活动,夏季开展以灭蚊子、苍蝇、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控制活动。
(二)环境防制。充分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彻底消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厕所等特殊行业和场所要完善防治“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病媒生物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州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15平方米标准房间放规格20cm×20cm滑石粉板两块,一夜后阳性块不超过3%;室内鼠迹检查,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外环境鼠迹检查,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幼蚊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如厨房、熟食间、无包装食品橱柜等)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室内有成虫或若虫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或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螂痕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一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由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
第十二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治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居民,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单位代为实施消杀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未达到国家卫生城市C级及以上标准的,不得申报各级卫生单位、乡镇、村(社区)、小区(楼院)、清洁示范户。
第十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由市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C级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和评估。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