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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5237   作者:  日期:2018/8/7

瑞政办发〔2018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各单位,省、州驻瑞各有关单位: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基层(系统)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培养、推荐、评选、表彰、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六条  瑞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瑞丽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瑞丽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由市总工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瑞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和瑞丽试验区建设、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瑞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靠科学进步,带头勤劳致富,在深化发展新兴生物特色产业、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带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依法治市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维护民族团结、边疆和谐稳定,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省、州、市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并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一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人员、人民团体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人员中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一)乡(镇)、农场被推荐评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上报所在乡(镇)工会(联合会)、农场工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经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意见,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中央、省、州驻瑞丽有关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单位工会和党政签署推荐意见(中央、省、州驻瑞丽企业推荐人为本级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经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表决通过,由乡(镇)工会联合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待遇和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参照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合理确定瑞丽市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先进工作者退休仍保持荣誉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荣誉补贴,并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

国有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所在企业可以参照前款或者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所在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对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服务、困难帮扶、培训、慰问、疗休养等。

第十五条  各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奖励和待遇。

市总工会应当组织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台账。

对于失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

失业的市级劳动模范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可以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第十六条  各基层(系统)工会应当做好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调出本单位时,应当做好接转手续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逝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及时报市总工会。

    第十七条  各基层(系统)工会应当主动了解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其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八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批准当月起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事关系调出瑞丽市行政区域的,自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惩处

第十九条  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伪造先进事迹的,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拟取消瑞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当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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