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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件(督转〔2018〕6号)查办工作情况报告

浏览量:5183   作者:  日期:2018/6/19

德宏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12日,瑞丽市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X530000201806120020号件(督转〔20186号),反映内容:“瑞丽市勐秀教师小区及周边居民受到废品收购站的噪音及粉尘的危害,曾向市环保局举报过,但对答复不满意:1.废旧物资收购点设在居民区合不合适?2.当时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是否考虑过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和生活的影响。3.噪音及有毒有害的白色粉尘对居民身体造成多大危害,环保部门做过评估没有?4.此站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塑料瓶破碎生产线的性质为“非生产性”?5.破碎区进行隔噪降噪处理,一个小厂能做到么?请求:1.永久性关闭该废旧物品收购站或搬迁。2.由废品收购站出钱对周边居民作一次有针对性的体检。3.由环保部门对白色粉尘及噪音对人体伤害作一个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向周边居民公开”。瑞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环保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经核查,上述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信息

群众举报勐秀教师小区周边的废品收购站为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位于瑞丽市勐卯镇允岗村21号,原厂名为瑞丽市平春废旧塑料收购站,20093月变更为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收购站占地面积约4亩,总投资约20万元,20066月建成投入使用,收购站主要收购废矿泉水瓶、废塑料框等,为便于运输,利用破碎机对收购的塑料瓶进行破碎后装袋出售。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经调查核实,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原名瑞丽市平春废旧塑料收购站)于200668日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瑞环〔20067号),瑞丽市环境保护局依据20031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批准其从事废旧塑料收购、破碎、装袋出售。2006年废旧物品收购站建成时,该片区域周边为机制红砖厂、木材厂等企业,勐秀教师小区于2008年开始动工建设,2010-2012年期间小区内房屋陆续建设完成,居民陆续入住。该收购站建设在前,居民区建设在后,项目建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现场调查核实,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收购时间为7点至18点,破碎时间为8点半至12点、13点至18点,收购、破碎过程中未发现有毒有害的白色粉尘排放情况,在废品破碎过程中有噪声产生,收购站对塑料破碎车间采用砖墙、屋顶部安装隔音棉进行降噪处理。对于收购站收购、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情况,2018615日,瑞丽市环境监测站对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昼间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53.1dB(A),51.2 dB(A),51.6 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昼间≤55 dB(A)的Ⅰ类区排放限值要求。该收购站的降噪措施可行,厂界噪声未超标。

(三)关于举报件质疑塑料瓶破碎生产线的性质是否为“非生产性”的情况,经向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对于经营范围的核定,只要回收的废旧物品是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就没有超经营范围。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仅是对回收物品的定性,出于对物品运输的便利进行破碎,在不违反环保的规定或影响他人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现场调查核实中,发现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收购、贮存废矿泉水瓶、废塑料盆、废塑料框等固体废物过程中,未设置规范堆放贮存场所,将收购的废矿泉水瓶、废塑料盆、废塑料框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防流失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关于举报件请求永久性关闭该废旧物品收购站或搬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监测报告等,收购站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关停的条件。

(六)关于举报件请求由废品收购站出钱对周边居民作一次有针对性的体检及由环保部门对白色粉尘及噪音对人体伤害作一个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向周边居民公开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收购、破碎过程中厂界噪声达标,未发现其排放有毒有害的白色粉尘,由废品收购站出钱对周边居民作一次有针对性的体检及由环保部门对白色粉尘此项请求缺乏依据;同时,在噪声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噪声对人体的影响目前无法鉴定评估。

三、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经认真调查核实,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在收购、破碎过程中未发现有毒有害的白色粉尘排放情况,在废品破碎过程中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但该企业未设置规范堆放贮存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61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环违改字〔201819号),责令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立即停止生产,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下一步,瑞丽市人民政府将责成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瑞丽市李菊春废旧物品收购站的监管,督促其2018730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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