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和《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要求,结合《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29号),根据《德宏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为巩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开展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战略定位,贯彻落实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整治瑞丽“散乱污”企业,切实减少“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瑞丽。
(二)整治原则
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任何一家符合“散乱污”界定标准的企业;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依法依规,限期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分类处置工作,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并严格做到限期整改、不拖延、不懈怠。
(三)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市政府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局、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园区等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全面排查、综合整治及验收评估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谢大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 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 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开忠 市工业园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陈恩华 市环保局局长
王 咏 市工业和商务局局长
姚国宏 市安监局局长
姚月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亚丽 市发改局局长
寸国芝 市政务管理局局长、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姚承龙 市国土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陈恩华兼任。主要负责方案制定,资料汇总和上报,落实和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组织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州级审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工业和商务局为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园区工(管)委为配合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时限要求
2019年1月29日前,完成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建立和细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将《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排查明细表”)和《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汇总表”)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4月底前配合完成州级审查工作。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填报《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清单”),并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2020年1月31日前配合完成州级审查工作。
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本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气企业:
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已被列入2018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除外)。
2.应办而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
3.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
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糖、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
1.关停取缔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进行补办的企业。
2.整合搬迁类: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在整治工作期间可以完成搬迁的企业。
3.升级改造类: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但通过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
对在整治期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30日前)
制定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1月31日—3月31日)
落实全面排查的工作任务,并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标准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分别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工业和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按职责负责组织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排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监局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企业。
(三)州级审查阶段(2019年4月1-30日)
上报分类处置汇总表,由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分别进行审查,经审定后的分类处置汇总表作为后续市政府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依据。
(四)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5月1日—11月30日)
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销号制度,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按期完成瑞丽市“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处置工作。分类处置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关停取缔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有关管理要求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市工业园区要提前谋划、主动服务,为企业整合搬迁做好基础工作。
3.升级改造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后,经由市政府认定,方可恢复生产。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1—31日)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关闭取缔类企业、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验收评估,完善资料台账档案。
(六)州级审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1—31日)
按要求做好资料上报工作,确保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企业的验收评估通过州级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并请按时报送全面排查、分类处置、检查验收相关材料。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联络员信息于2019年2月3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建立治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信息公开机制,在市政府网站增加“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信息的发布模块,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排查名单,并定期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度和工作情况。
由市政府建立有关举报通道,开通举报电话和信访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公开。
(四)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机制,将验收清单(附件5)作为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排查摸底不彻底、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2.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关停取缔类
3.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整合搬迁类
4.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升级改造类
5.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