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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48495   作者:  日期:2019/6/18

瑞政办发〔201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发〔201956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瑞丽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7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发〔201956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要求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指示,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运行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推动全州高质量跨越发展,建设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作出贡献。

(二)清理整改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二是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按照省负总责,州、县抓落实的要求,市级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王懿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闫德用副市长、杨谋副市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小水电绿色发展、生态运行。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四)清理整改范围

全市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核查评估

在前期排查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以本市区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评估意见。2019615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评估意见,对于列入退出类、整改类的小水电项目,逐站制定整改实施方案。于20197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1)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自20039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3)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水电项目可以保留:一是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整改类项目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评估意见,结合整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

2)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由市水利局会同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按照省上统一确定的全省生态流量标准,指导各小水电企业整改。市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开展行政区域内小水电项目生态流量复核、整改。已具备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已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生态流量下泄,确保监测设施按要求运行。未安装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或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监测设施建设,并按要求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3)市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水电项目建成时历史背景及其相关建设程序规定,在确保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逐站明确验收程序,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1.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小水电项目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确有需要的要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监测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开放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2.探索流域梯级调度机制。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小水电项目在落实下泄生态流量全部措施后,必须严格执行生态调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制定电力电量调度方案;抓紧研究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试点方案,于2019年底前出台12个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促进全州中小河流生态质量改善。(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瑞丽供电局)

3.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保留类电站正式投入生产超过3年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严控新建项目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五)对标对表,整改验收

市人民政府按照整改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电站逐一进行现场核查,于2020831日前形成整改自查报告。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抽查,于2020930日前汇总梳理形成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按整改实施方案,组织对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验收报告,于20201031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的政治责任,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加强指导,跟踪问效,有力有效推进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市人民政府应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节点完成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应积极配合瑞丽市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按整改进度要求做好小水电项目上网和电力调度,切实保障小水电退出后区域内生产、生活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退出类电站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责任单位: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丽供电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发改部门在电力调度过程中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河长制办公室、生态环境、发改、水利等部门)

(四)加强风险管控,确保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精心组织,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管控,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清理整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督促指导下,加强对退出小水电的生态环境管控,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以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监测监管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配合单位:瑞丽供电局)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中央、省、州对口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全市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整改等必需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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