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瑞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丽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50号)的要求,积极推行瑞丽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税收征缴“一窗受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拓展,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六个一”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 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推进瑞丽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与税收信息互联互通及“一窗受理”“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提升便民利企措施,强化不动产交易登记环节税收征管,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为瑞丽市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动力。
二、工作目标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效果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通过窗口设置和业务流程整合,促进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税收征缴机制创新,将不同部门业务模式由串联办理调整为并联办理,实现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解决群众办证“窗口多头跑、资料反复送、等待时间长”等问题。
三、工作内容
图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业务流程图
(一)一个窗口综合受理。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改革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将所需材料一次收集完成并将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监管、缴税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一次取号、一套资料、一窗受理”。设置综合预审和受理窗口,三部门工作人员需同时进驻,联合进行所需材料预审,综合预审和受理环节完成后,交易、税务、登记部门在其他任何环节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材料。
(二)三个部门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系统收件录入信息、扫描档案后,相关申请材料和信息由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推送到住建和税务部门并行办理,需明确各部门具体办理环节和时限,所有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办理时限应按要求控制在不动产登记压缩办结时限内。
(三)审批信息共享。交易、税务、登记部门按照信息共享要求,通过数据前置机实现交易、纳税、登记信息自动交换、实时共享。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通过后台进行,变“群众窗口间来回跑”为“数据部门间网上走”。住建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完税后,把相关信息和税票扫描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部门依据备案和完税信息进行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同时登记部门把登记结果推送到前置机,供住建、税务部门业务系统使用。
(四)业务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住建及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环节办理材料清单归集存档资料,完善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含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管理。不动产登记簿等电子信息及扫描件信息共享给房产及税务部门,同时将不动产档案数据提供房产、税务部门以供查询。根据住建和税务部门附件数据共享需求,提供共享FTP附件库或附件下载接口,共享服务平台接入FTP附件库及附件数据下载接口,供住建和税务部门业务系统访问、调用。
(五)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以存量房买卖为例)
存量房买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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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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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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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税务部门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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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登记环节 |
税收环节 |
交易监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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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核税缴税 |
1.网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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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注:权利人可在申请登记时自愿选择EMS快递证书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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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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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 |
②③④⑧ |
②③④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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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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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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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交易税收登记各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登记环节
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⑤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等。
2.税收环节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⑧原购买(建造)该房屋时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减免税资料等。
3.交易监管环节
?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⑨卖方婚姻状况证明。
四、实施步骤
(一)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对不动产交易登记涉及的住建、税务、国土等业务工作实行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包括网络专线和办公电脑等全部准备就绪到位。(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二)编制发布一窗受理服务指南、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组织再梳理,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并对外公布。梳理中严格把握不重、不漏原则,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内部推送完成的,不得要求企业和办事群众重复提交。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指南,指明材料名称、材料性质、材料份数、材料来源等信息。(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三)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及部门对接流程。住建、税务、国土部门依托各部门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平台,主动作为,积极对接,通过搭建专线、打通接口、系统对接、实时交换共享、数据分析比对等方式,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的部门间共享交换,同时明确各部门间的对接流程。(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四)调整优化、测试办理流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开展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与税收信息互联互通及“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业务的系统测试和业务模拟演练,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和模拟测试,确保各项系统平台和业务工作准备到位。(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五)“一窗受理”试运行。在各方面系统测试准备工作完毕后,全面启动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与税收信息互联互通及“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业务运行工作,全面检验和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的效率和水平,为广大群众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五、“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主要业务类型
一窗受理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业务;一次性付款商品房买卖、一次性付款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经权调)、互换、赠与(经公证)、继承(经公证)、析产、财产约定等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如下表: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主要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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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大类 |
备案业务类型 |
登记业务类型 |
涉税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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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建 |
在建工程抵押初始备案 |
在建建筑物抵押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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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变更备案 |
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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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注销备案 |
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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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备案 |
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联合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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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房预售 |
期房网签合同备案 |
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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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网签及抵押合同备案 |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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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网签合同变更备案 |
预告注销登记+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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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网签合同及抵押信息变更备案 |
预告注销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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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备案 |
抵押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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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抵押注销备案 |
抵押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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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房销售 |
现房网签合同备案 |
转移登记 |
商品房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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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网签抵押合同备案 |
转移抵押合并办理 |
商品房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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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手房转让 |
存量房转让备案 |
转移登记 |
存量房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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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转让及抵押备案 |
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
存量房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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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离婚法院判决备案 |
转移登记 |
存量房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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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房抵押 |
一般抵押初始备案 |
抵押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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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抵押初始备案 |
联合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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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变更备案 |
抵押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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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抵押部分注销备案 |
抵押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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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抵押全部注销备案 |
抵押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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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变更备案 |
抵押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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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备案 |
抵押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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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联合抵押备案 |
联合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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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