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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丽市依法治市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浏览量:21424   作者:  日期:2008/4/29

瑞治宣办[2007]14

 

关于印发《瑞丽市依法治市第三个

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区、市直各单位、农场、省、州驻瑞单位

《瑞丽市依法治市第三个五年规划》已经2007930日瑞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瑞丽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

                       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七年十月十日

瑞丽市依法治市第三个五年规划

 

2007930日瑞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根据《云南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及德宏州依法治州第三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组织和依靠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核心,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重点,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公正,维护稳定,为构建和谐瑞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根本保证,市委统一领导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各级党组织具体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依法治市规划要求的全面落实。

(二)坚持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实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各项工作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必须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坚持民主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市实践相结合。把学法与用法、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

2006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依法治市的第三个阶段性目标: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力得到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逐步规范,依法受到监督和约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重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更加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司法体制基本形成,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现代法治理念更加普及,广大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完备,法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诚信、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初步建立,社会预警应急机制初健全,治安良好,社会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建法治瑞丽战略,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化建设进程

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创建法治瑞丽是依法治国在我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市的深化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瑞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市各族人民应在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瑞丽实际出发,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努力做到党的各级组织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创建法治瑞丽战略,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各个主要环节,不断推进我市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更好地体现全市各族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瑞丽的实际出发,保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德宏州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政务公开等制度,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基层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根据国家、省、州和我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要深入学习宣传德宏州自治条例。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带头学法用法;公务员要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为重点,加强宪法和公务员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青少年要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守法意识的培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人员要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农民要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为重点,在学习法律常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素质的提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等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不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和发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法治化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进一步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状况,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不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争取三年内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三制”达100%;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强化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厉惩治犯罪,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完善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社会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法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在全市政法机关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从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入手,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着力解决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强权力制约,确保公共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委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党组织、执法部门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强化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司法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加强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学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七)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要围绕平安和谐瑞丽建设以及群众特别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首先必须建立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其次必须做到政务公开、程序合法,行政收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得到规范。第三是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开展“行风评议”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纠正执法不当和执法违法行为。第四应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我市90%的建制村基本达到“民主法治村”的目标要求,提高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水平,保证基层自治的健康发展;第五应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实行社区事务公开,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积极开展社区矫治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第六应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好单位事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八)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规范法律服务主体,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作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律师执业组织形式,逐步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并存发展,优势互补的格局;积极推进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管理,逐步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与法律服务机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促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介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并向城区和农村乡镇延伸,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不断拓展民事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和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九)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法治瑞丽是创建平安瑞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创建“平安瑞丽”为契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打、防、控相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体系,加大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群众安全感;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努力防止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为法治瑞丽的实施奠定良好的治安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一府两院实施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和奖惩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办事机构建设,确定编制,落实人员。我市的依法治理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人大、政协要积极配合“法治”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审议和听取依法治市工作情况的汇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市、乡两级政府要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法治”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规划体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依法治市规划,各区、乡(镇)、市直各单位、农场、省州驻瑞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全面实施,整体推进。

(三)建立依法治市奖惩机制,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增强依法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建立健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依法治理评议考核机制。建立年度“法治”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要予以通报,限期改进;对“法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四)落实依法治市经费保障。市政府要把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每年人均不少0.5元的依法治市经费,并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部门和行业安排相应依法治理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依法治理队伍建设。定期培训依法治理工作骨干,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主题词: 依法治市    “三五”规划     通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州治宣办、州司法局、市委柳五三书记、市政府刀晓瑞代市长、赵科丁常委、陈玉龙副主任、刘盈红副市长、柴云生副主席、杨铠华副市长

发:各乡、镇、区、市直各单位、农场、省、州驻瑞单位

瑞丽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   2007年10月12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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