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市政府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经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瑞丽市委常委会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及其票决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及使用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瑞丽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审定以瑞丽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审定以瑞丽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审定以瑞丽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3.研究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系统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经验等:
(1)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经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
(4)招商引资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5)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重要调整方案;
(6)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实事的确定和实施;
(7)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
(8)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9)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瑞丽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
6.研究瑞丽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7.研究瑞丽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8.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1.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瑞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包括二级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瑞丽市人民政府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事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5.研究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6.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7.研究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和临时人员聘用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瑞丽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由政府配套的以工业、城建、农林水、交通、民生、商贸旅游等为主的项目。
2.招商引资项目:
(1)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或合同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
(2)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或合同引资250万元以上(含)的农业项目;
(3)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等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或合同引资250万元以上(含)的服务贸易项目。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1.瑞丽市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
2.瑞丽市财政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
3.惠农补贴资金及其他100万元以上(含)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的使用;
4.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向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款资金;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三、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瑞丽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瑞丽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市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2.会议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须由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或由涉及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的职能部门、政府派出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征求意见、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领导班子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3.会议讨论。领导班子会议由市长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4.作出决定。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决定。
(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三)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以及涉及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列席会议,对会议进行监督。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确有必要的,会后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五)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时,市长可采用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四、决策执行
(一)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中共瑞丽市委、德宏州人民政府等上级决策的事项和需由瑞丽市人民政府名义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或瑞丽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后执行。
(二)经瑞丽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能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三重一大”决策的,必须另行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瑞丽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载明的决策执行,不得毫无依据地要求市人民政府另行重复行文强调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五、决策监督
(一)瑞丽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瑞丽市人民政府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中共瑞丽市委、瑞丽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中共瑞丽市委、瑞丽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事项
(一)实施细则由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该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