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报送登记的《瑞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瑞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全球每年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人数达500多万,平均每分钟就有9人死亡。研究表明,香烟燃烧时能产生多种致癌物质,90%肺癌、53%膀胱癌、54%食管癌、35%胃癌和33%胰腺癌与吸烟有明显关系。
(二)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既是对公众健康权益的侵害,也是一种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控烟、禁烟能减少和消除烟草危害,能很好的提高城市文明卫生水平,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
(三)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公约》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2011年5月1日我国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四)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我市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
二、文件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8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瑞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草案)》共五章,既总则、控制吸烟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住建、交通、文体广电、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城市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明确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五章“附则”阐明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2018年8月7日下发征求意见稿,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意见。
采纳了以下建议和意见:
1.增加本管理办法对吸烟的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吸烟是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2.增加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住建、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文体广电、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城市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3.将本办法有效期限删除。
办法原文: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