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解读《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浏览量:78179   作者:  日期:2019/12/2

现就报送登记的《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瑞丽市地处云南省西部,德宏州西南部,地理环境适宜“四害”(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目前,虽然在登革热、寨卡病毒防控工作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方法经验,但在病媒生物的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仍然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各单位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使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无法达到国家标准。

20184月,市委、市政府提出2020年把瑞丽市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对促进我市城市风貌的改善、城市品位的提升、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必须具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应规定或办法,且鼠、蚊、蝇、蟑螂的密度均要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必要制定本地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性文件,确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它既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的基础条件,又是加快瑞丽新时代沿边开发开放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病媒生物的定义。为对病媒生物的概念和内涵作准确的界定,办法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规定:“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四种生物”。(第二条)

(二)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原则、方针。阐明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三条)

(三)关于市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的职责。为明确责任,形成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的机制,办法对市爱卫会、爱卫办、各成员部门、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

(四)关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问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量大,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予以支撑,形成强大的合力。《办法》明确了市爱卫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农业局(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体广电局、市计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粮食局),各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场管委等部门的职责及分工。(第七条)

(五)关于病媒生物防制的措施和要求。就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提出了明确治理标准、措施和技术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六)关于检查监督。市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协调工作。对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爱卫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代为实施消杀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第十二条)

(七)明确市卫健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条件之一。申报各级卫生单位、乡镇、村(社区)、小区(楼院)、清洁示范户的必须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保障。一是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村(居)民个体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各自负担。(第十五条)

(九)关于考核评估。市爱卫会按照标准,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达标考核和评估。市政府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十)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方和实施日期。明确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201887日下发征求意见稿,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意见。

采纳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第七条第四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汽车站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各修理厂做好废旧轮胎等容易积水容器的清理工作,避免蚊的孳生。

2.第七条第十点  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3.第七条第十一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城区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二点  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瑞丽市粮油购销公司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5.第十三条  市卫健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条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已发放的予以吊销。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原文: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丽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