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25572   作者:  日期:2020/4/30

政府办便签〔2020〕193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瑞丽市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引进人才、挂职干部、州管干部、州级及以上部门派出的异地交流干部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安心工作,根据《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才激励办法》《瑞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瑞丽市引进人才、挂职干部、州管干部、州级及以上部门派出的异地交流干部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住周转房对象的受理、准入审核和分配入住,签定周转房使用协议,负责周转房家具的采购配置,并对周转房使用进行监督。瑞丽市财政局负责周转房家具采购资金筹集。

第二章  周转房范围

第四条  周转房共47套,其中恒泰锦园第52套、第69套;祥瑞公寓第3512套;景馨家园第3224

第三章  周转房准入及退出

第六条  周转房保障对象包括:引进人才、挂职干部、州管干部、州级及以上部门派出的异地交流干部。

第七条  申请周转房须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引进人才证明、任职文件等)向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部门配合对申请人在瑞丽市区住房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通知本人入住并与瑞丽市经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退租须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租金标准为恒泰锦园、祥瑞公寓7//平方米,景馨家园6//平方米,周转房住户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15日前。

第十条  租金由瑞丽市经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统一收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催缴,租金由公司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符合《瑞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引进人才,持市人才办开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到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入住手续,从入住之日起每年通过住房审查的五年内租金由瑞丽市财政全额承担。每年租金由用人单位向瑞丽市财政局书面申请租金补助(需附:引进人才证明、5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缴款票据、住房情况审查),市财政局及时给予审核拨付。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二条  周转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时自行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及内部易损易耗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租人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的,须自调离或退休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住房;在工作地购买住房的,须在6个月内腾退住房,并将承租住房交机关事务管理局验收。暂时无法腾退房的,经书面申请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但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后,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的,住房使用期间按原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报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瑞丽市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