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和《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首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款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德宏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未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对应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部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约定购房款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须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两部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监管项目工程综合建安总额的130%来确定,有地下室工程的开发项目工程建安造价综合单价按3000元/平方米(精装房为4000元/平方米)计算,没有地下室工程的开发项目工程建安造价综合单价按2500元/平方米(精装房为3500元/平方米)计算。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部分作为一般监管额度,可结合项目推进情况灵活申请使用,但应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和工程建设,经批准也可用于本市范围内其它投资项目。
第九条 在项目竣工备案前,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10%其它(法定税费、监理费、设计费、办公和管理支出等)款项。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完成层数达到总层数(或建筑面积)的一半、主体结构封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权证明》(首次登记)等五个节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预售资金,但各节点相应的拨付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20%;
(二)监管项目主体结构完成层数达到总层数(或建筑面积)的一半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40%;
(三)监管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60%;
(四)监管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
(五)监管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权证明》(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
(六)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节点同比例申请拨付一般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时,除提交申请和授权委托书,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工程合同、工程已完成投资额清单,并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配套设施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税收、办公和管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缴费通知和用款申请;
(五)业主申请退款的,提供已网签备案注销的证明、资金进入监管账户明细、身份证、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据)和业主的退款申请;
(六)申请用款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证明;
(七)拨付款项发票;
(八)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账户余额证明;
(九)住建部门对施工进度现场勘验情况证明;
(十)监管项目达到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意见,监管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拨付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十三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的;
(二)预售资金不直接存入专用账户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四)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五)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房款的;
(六)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的;
(八)开发企业故意拖欠应缴税款的;
(九)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整改期间由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市行政审批局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罚,同时将预售人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预售项目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 (或分期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开发企业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工程竣工验收 (或分期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解除预售款监管手续。主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通知书”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解除通知书”,三方终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预售监管款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预售款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