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规范预售资金的支取、使用等环节,加强商品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促进瑞丽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部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贷款银行须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两部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监管项目工程综合建安总额的130%来确定,有地下室工程的开发项目工程建安造价综合单价按3000元/平方米(精装房为4000元/平方米)计算,没有地下室工程的开发项目工程建安造价综合单价按2500元/平方米(精装房为3500元/平方米)计算。重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完成层数达到总层数(或建筑面积)的一半、主体结构封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权证明》(首次登记)等五个节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三、制定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
四、起草本细则的必要性及作用
(一)规范企业开发行为,防范烂尾工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能更好地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工程如期完工,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
(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增强购房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能促使开发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建设,按期为购房人交房,加快办理产权,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购房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时,不仅要公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还要公示监管账户。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