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理解《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面覆盖,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四)保障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1月1日后被政府统一征收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了政策的连续性。
(五)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2019年10月1日以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户籍实有在册人数进行统计,对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政策给予补助。
(六)申报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七)组织保障。《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先保后征”、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八)管理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市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局、审计、公安、农业农村、信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九)法律责任。1.被征地养老保障金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手续,一律不予报批征地;2.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被征地农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执行;2.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3.本方案由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方案原文: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