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及省州驻瑞各单位:《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实施方案》已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四、保障范围
(一)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1月1日后被政府统一征收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年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对在册的16岁以下人员,先建立台账,待其年满16周岁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再进行参保缴费补助;征地后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人数以户口簿实有在册人员为准;征地时间以批文、《征地协议》签署时间为准,若批文和征地时间不一致的,以《征地协议》载明的时间为准,无批文和《征地协议》的村民小组提供征地痕迹证明材料;统计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方案。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实施办法。
3.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不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方案实施时,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4.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
5.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
五、参保缴费补助
(一)参保缴费补助办法。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不予补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不予补发),参保缴费补助不计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二)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按年度补助。2019年10月1日以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户籍实有在册人数进行统计,对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政策给予补助。
六、申报程序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要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乡镇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
(二)严格“先保后征”。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留用资金中8%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四)资金的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支付。市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需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八、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市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局、审计、公安、农业农村、信访局、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同时,负责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逐级上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划拨以及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清欠计划。负责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确定等相关工作。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
(八)市信访局负责制定信访预案并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九)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统计汇总上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做好人员信息的核实工作。
九、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被征地养老保障金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手续,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征地农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执行。
(二)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由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业务经办规程
解读文件《瑞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实施方案》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