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永丽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由政府办发文明确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建议》(第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瑞丽市文物基本情况
目前,瑞丽市现有登记文物点共56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州级8处,县市级28处,未定级文物点15处。文物管理所馆藏文物526件,其中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保护理念,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让文物在保护中发展,让人们通过文物记得起历史沧桑、看得见岁月留痕、留得住文化根脉。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瑞丽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分工,规范文物管理保护工作。
(三)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充实资料档案
依托对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进一步核对、梳理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文物价值,针对其中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管理现状较好的文物,积极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规范设立文物保护标志,逐步完成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的挂牌工作,标志牌上明确注明文物名称、年代、公布单位及公布时间等信息。逐一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文物使用管理安全责任。督促各乡镇、村委会落实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督导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文物保护经费保障
根据瑞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邵晓应等10名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瑞人发〔2003〕30号)“从2003年起,将每年3万元的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予以执行,今后视财政好转情况,可酌情增加。”2003年至今市财政每年核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仍在3万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文物保护成本的增加,现有专项经费早已无法支撑文物工作的正常运转。
瑞丽市现有56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因没有稳定的保护经费,长期处于“只批不修”“自然生存”的状态,许多文物点本体破损,周边环境脏乱,文物点是瑞丽市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底蕴,任其损毁将对我市民族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关于你们提出的建议,市文物局拟将增加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经费事宜提交本月的政府常务会,提请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努力发展我市文物事业。
感谢各位委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