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办通〔2022〕4号
各区、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德办通〔2021〕45号)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市纪委市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州委和市委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配合州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工作。
5﹒会同组织部门贯彻落实《德宏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二)市委办公室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4﹒加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交流制度,拓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干部的交流渠道。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组织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会同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市委政法委
组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财经委办公室
根据中央、省委、州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原则、重大方针和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部署,做好市委财经委员会转交的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思路、原则、政策和方案的研究工作,加强有关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
(七)市委编办
1﹒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2﹒加强乡(镇、街道)、农场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
二、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八)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1﹒配合州人大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涉及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2﹒配合省、州人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九)市人大农环委
1﹒负责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拟定和审议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审查)报告。
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研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常委会提交调研(执法检查)报告。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市政府办公室
1﹒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十一)市行政审批局
1﹒根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把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按照审批权限具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查其他生态环境类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钢铁、煤炭、工业硅等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2﹒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4﹒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5﹒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6﹒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7﹒负责会同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德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负责并统筹研究解决生态综合补偿机制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生态综合补偿工作的指导实施。
9﹒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中央和省级、州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渠道。
10﹒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1﹒统筹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1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工作。
13﹒负责塑料污染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推广塑料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4﹒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指导煤矿按照设计规范建设。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开展燃煤机组综合整治。
15﹒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和重点输电通道建设,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适度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十三)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2﹒负责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牵头开展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4﹒负责在全市组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国家推广应用节能汽车有关要求。
5﹒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7﹒负责引导产业园区绿色发展。督促产业园区落实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及政策措施,督促产业园区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通过市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实施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10﹒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国家和省级、州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11﹒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2﹒负责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并积极参与相关多边规则讨论与制定。
(十四)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十五)市公安局
1﹒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负责对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3﹒加强对在用汽车监督执法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
4﹒负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负责核与辐射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7﹒负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对公共广场娱乐、集会、住宅小区娱乐、室内娱乐和装修的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
8﹒负责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监督管理。
(十六)市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负责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十七)市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措施。
2﹒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3﹒制定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方案的措施。
4﹒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5﹒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与第三方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费支出。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2﹒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十九)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审查土壤污染状况;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占用耕地违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建筑材料的扬尘污染防治。
(二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对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规范污泥处置。监督指导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
2﹒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乡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乡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牵头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餐饮油烟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4﹒牵头开展绿色社区建设,负责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5﹒负责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
6﹒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落实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优化公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严格公路(农村公路)扬尘管控,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对涉路(农村公路)的违法违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出行方式。
4﹒负责组织开展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
5﹒按照职责负责指导水路运输的许可,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本市管理通航水域船舶及与水路运输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全力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协调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环境污染治理。
(二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并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和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指导和管理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二十三)市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监督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4﹒负责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河道采砂过程中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治理。
(二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
1﹒按照职责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二十五)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强化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责任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处理和消毒工作。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对人群健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建议和人群防护措施。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六)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二十七)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八)市国资委
1﹒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2﹒负责市属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二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查处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做好涉及生态环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3﹒支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以及固体废物利用等领域的地方性标准。对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石油焦、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7﹒负责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三十)市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林地和草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4﹒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6﹒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8﹒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负责科学开展森林防火计划烧除,最大限度减少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三十一)市统计局
1﹒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4﹒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等工作。
(三十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体责任
(三十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2﹒对各区、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制定瑞丽市生态环境工作责任清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落地,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配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抓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指导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5﹒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中央、省级、州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7﹒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协调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8﹒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0﹒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开展中缅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研究提出中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合作,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中缅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五、各区、乡(镇、街道)、农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十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能耗双控在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布局。对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权限审批或审查涉生态环境类的行政许可事项。
3﹒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三十五)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瑞丽市工业园区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园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进行落实。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能耗双控在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布局。
3﹒负责建立健全园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研究制定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在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指导下,对园区内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园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园区生态环境安全。
6﹒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
(三十六)各乡(镇、街道)、农场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进行落实。依法组织本区域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环境综合治理。
2﹒落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和河长制的工作责任。
3﹒健全街道、乡(镇)、农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处置,按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属其职责的,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协助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及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事(案)件。
5﹒配合做好乡道、农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开展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六、省、州驻瑞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十七)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1﹒承接州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协助落实本地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按照省、州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指示,监督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5﹒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工作、执法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6﹒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上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三十八)瑞丽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三十九)瑞丽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严格公路(国省干线)扬尘管控,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对涉路(国省干线)的违法违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瑞丽海关、畹町海关
1﹒按照职责承担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入境监管工作。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开展鉴别活动。
2﹒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3﹒负责进出境野生动植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负责在进出境口岸开展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放射性超标物质的辐射监测工作。
5﹒按照职责负责打击洋垃圾走私工作。
(四十一)市税务局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二)市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瑞丽市支行
1﹒按照职责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和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绿色债券发行标准和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标准,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支持发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按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四十四)市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2﹒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3﹒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五)市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贯彻落实。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