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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解读

浏览量:11035   作者:  日期:2022/1/30

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月29日印发了《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现将《责任清单》解读如下。

一、《责任清单》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根据《德宏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德办通〔2021〕45号)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瑞丽市制定了《责任清单》,意在明确全市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开展情况

瑞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今年7月初成立了《责任清单》制定工作专班,对照机构改革后市级有关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各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围绕关键领域、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明确各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职责。《责任清单》将45个相关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固化,逐条列出,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能够更好地落地落实。

三、《责任清单》主要特点

(一)明确框架结构。《责任清单》直接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到市委、市人大、市直机关、省州驻瑞单位及各区、各乡(镇、街道)、农场。

(二)突出责任主体。《责任清单》直接明确45个市直机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40个与《德宏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对口,根据瑞丽市的实际,增设了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区、乡(镇、街道)、农场17个部门,依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基本做到环保有责部门全覆盖。

(三)完善责任内容。对照《德宏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关职责表述,按照《中共瑞丽市委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瑞发〔2019〕8号)的任务分工方案,结合《瑞丽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瑞办发〔2018〕25号)实际,完善了各部门责任内容。

四、《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共七大类四十五个责任主体。

(一)明确了市委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类为“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共七个责任主体,分别是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财经委办公室、市委编办。

(二)明确了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两个责任主体,分别是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农环委。

(三)明确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包括了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等二十三个责任主体。

(四)明确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体责任。

(五)明确各区、乡(镇、街道)、农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瑞丽市工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农场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明确省、州驻瑞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包括了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瑞丽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瑞丽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瑞丽海关、畹町海关、市税务局、市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瑞丽市支行八个责任主体。

通知原文: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