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为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规划工作指引》《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在建)遏制违章搭建工作指引》(试行)、《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办发〔202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瑞丽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加快推进“无违建小区”创建。
二、工作原则
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疏堵结合,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开展。
三、分类处置
根据小区违建危害程度和满足生活所需的合理性,将小区违法建筑分为拆除类违法建筑、私人小型建筑工程、公共小型建筑工程三类。
(一)拆除类违法建筑危害程度较大,影响安全和规划实施,处置原则为拆除,如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建筑物合法部分结构安全的,经评估采用其他的处置方式;居住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未完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包括如下几类:
1.侵占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2.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过道、采光井、通风井、管道井、屋面、底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等建筑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3.未经审批在既有土地和建筑上擅自加(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在合法建筑、合法土地上长高长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顶楼平台、露台上加建建筑、独立使用的庭院上新建、扩建建筑等,应当予以拆除。
4.擅自采用下挖等方式建设地下空间的应当予以回填。
(二)私人小型建筑工程为改善生活品质建设,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处置原则为整改后暂时保留,如与国家、地方出台新政策法规冲突时,则业主无条件自行拆除。包括如下几类:
1.自有庭院内擅自搭建的亭、廊等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园林铺装和围栏,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拆除。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报经审查、现场验收(含可提升改造的)合格、实测登记后,可以保留、暂缓拆除。
2.自有屋顶、露台、阳台、庭院搭建的,用于防雨、防晒、保护屋顶、停车等功能的雨阳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四周围护为封闭的;
(2)采用铁皮棚等材质,未采用玻璃或阳光板或防雨布等新型材料顶的;
(3)自有庭院内搭建的停车棚、亭子等雨阳棚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在小区步行道两侧的棚覆盖面积大于庭院面积50%的。小区车行道两侧雨阳棚覆盖面积占比庭院面积比例,由小区同一列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可以适当突破50%;
(4)侵占建筑共用部位或超出用地使用范围的;
(5)有楼梯通顶露台、阳台雨阳棚超过所属建筑高度或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6)无楼梯通顶屋顶搭建高度超过女儿墙高度的。
(7)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9)存在安全隐患的;
(10)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报经审查、现场验收(含可提升改造的)合格、实测登记后,可以保留、暂缓拆除。
3.有混凝土顶板阳台可用玻璃窗包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2)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防盗窗的设置根据物业管理要求进行规范,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公共小型建筑工程为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征得业主同意,为解决住宅小区业主生活所需,提升居住品质建设的小型工程,处置原则为整改后暂时保留,如与国家、地方出台新政策法规冲突时,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无条件自行拆除。包括如下几类:
1.电动车停车棚,用于小区电动车集中停车和充电的车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四周围护为封闭的;
(2)采用铁皮棚等材质,未采用玻璃或阳光板或防雨布等新型材料顶的;
(3)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2.小区公共绿化改造,包括搭建亭、廊等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园林铺装等。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拆除。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报经审查、现场验收(含可提升改造的)合格、实测登记后,可以保留、暂缓拆除。
四、分类处置流程
(一)联合会商。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开展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二)认定鉴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并出具认定及处置意见。
(三)拆除类违法建筑处置。对于住宅小区违建,由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摸底排查,由住建部门委托测量中介机构对违建进行实测,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程序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仍不拆除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需要拆除的向违建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全力保障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其他单位要督促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对具体违法建筑的处置确有困难的,可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四)私人小型建筑工程管理。
私人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是对小型建筑工程的位置、尺寸、外观、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1.存量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
存量小型建筑工程认定为可保留的,经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由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2.新建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
(1)建设方案审查。新建小型建筑工程,由住户向业委会或单位(物业)或社区提出报建方案初审意见后,报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住户即可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名录,监管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2)验收备案登记。住户组织建设完成后,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定《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附件1)。
保留的小型建筑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册登记填写《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私人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附件2)推送相关部门。备案后的小型建筑工程不纳入违建,不纳入不动产登记;不影响合法房地产部分的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五)公共小型建筑工程管理。
公共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是对小型建筑工程的位置、尺寸、外观、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1.存量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
存量小型建筑工程认定为可保留的,经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由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2.新建小型建筑工程审查备案。
(1)建设方案审查。新建小型建筑工程,由业委会或单位(物业)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同意后提出报建方案,报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即可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名录,监管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2)验收备案登记。建设完成后,由业委会或单位(物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中介机构出具实测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乡镇(街道、农场)等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定《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附件1)。
保留的小型建筑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册登记填写《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附件3)
(六)做好宣传引导。相关职责单位要注重通过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将分类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增进社会公众对分类处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分类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 [附件: 1.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小型建筑工程保留登记验收表] (点击可下载)
2.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私人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附件: 2.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私人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点击可下载)
3.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附件: 3.瑞丽市城镇住宅小区公共小型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