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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浏览量:9055   作者:  日期:2022/9/8

瑞政办发〔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未指定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予以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

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

1.违反本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2.违反本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

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2.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

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2.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

(一)《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指定监督管理部门:

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2.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