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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量:6317   作者:  日期:2022/9/8

2022年9月7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未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为进一步理清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权责,解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执法权不明确的问题,更好落实各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了《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二、《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制定基本原则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未明确具体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进行梳理,并依据《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瑞办通〔2022〕4号)确定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118条、119条、121条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条款按职能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及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7条、第48条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条款按职能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116条指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督管理。

11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指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第118条第三款在城市建成区内指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督管理,在城市建成区外指定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管理。

119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第119条第一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第119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指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指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第119条第三款指定由市公安局进行监督管理部门。

121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47条指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督管理。

48条在城市建成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原文: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