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琪、王兆月、杨学能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关于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对网络订餐行业的监管力度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督平台、配送企业、外卖商家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对已入驻商家进行定期监管和复核。
(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严查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严查已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第三方平台是否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变更信息,及时清退不具备合法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严把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关。第三方平台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有效。
3、严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菜单信息,凡发现涉及“活禽”、“野生”“野味”等明令禁止经营品种的,是否立即下架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4、落实订送餐溯源制度。第三方平台是否如实记录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以及送达方式等。
5、严格执行“无接触”网络订餐配送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外卖配送企业是否执行食安封签的使用和“无接触”送取餐服务,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实体店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第三方平台店铺主页上如实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单位名称、地址、菜品名称等信息,并保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2、严格原料进货和菜品把关。外卖商家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采购食品及原料来源可追溯。是否圈养,宰杀活禽动物。是否加工制作“活禽”、“野生”、“野味”等菜品。
3、严格经营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外卖商家是否每日对餐饮加工场所、就餐场所和厅堂入口等场所进行消毒,对于人员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等增加消毒频次。是否健全防蝇、防鼠、防尘等防控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空气畅通、墙地面及桌面清洁卫生。
4、严格设施设备及餐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外卖商家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实施餐用具清洗消毒并作好记录。是否保持食品加工工具容器清洁干净。是否使用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和包装材料,保持配送容器清洁。
5、严格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外卖商家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及设备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到规范归类和存放,分开使用,生熟食品是否分开存放和加工,
6、严格餐厨垃圾管理。外卖商家是否设置规范的餐厨垃圾密闭收集容器。是否全面落实餐厨垃圾处置记录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做到日产日清。
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24人次,现场检查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平台2家,检查入网餐饮服务单位153家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索证索票不全、加工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当场责令改正。共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4份。
二、加强外卖配送人员防疫健康管理监督
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卖配送企业的配送人员防疫健康管理进行监督,外卖配送企业需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对送餐人员健康状况、送餐必需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作好晨检记录。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及有其他感冒、外伤、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上岗。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店内所有从业人员需佩戴口罩,并落实疫情防控所必需的个人清洁卫生措施。
要求平台外卖配送员需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定期清洁、消毒,并保证配送过程食品安全标签完整、食品不受污染。
三、疫情常态化下严格遵守防疫措施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加快餐饮行业复产复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开放堂食“10个必须”要求,逐项对申请开放堂食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核验核验达标的现场发放“准许堂食”标识,同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堂食时限遵守等防控措施,发现餐饮经营单位未取得“准许堂食”标识擅自开放堂食,超时限开放堂食等法规行为严肃查处。目前,辖区内共503家餐饮经营单位恢复堂食服务。
综上所述,我市网络订餐相关监管有序推进中,制定更加严格网络订餐制度,履行准入把关的审查义务,严格实施防疫政策等。我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工作,最大限度对网络订餐行业进行监管,保障网络订餐环境的安全健康。
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2022年8月2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