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瑞丽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推动瑞丽姐告同城化发展,规范巡游出租市场经营秩序,结合当前城市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打表经营范围,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表经营范围调整为:东(瑞丽东收费站-瑞丽江),南(瑞丽江沿线-姐告全境),西(沿国境线-等贺-雅居乐-大飞海-龙瑞高速瑞弄连接线),北(龙瑞高速瑞弄连接线-五缘玉城-帕当木材检查站-俄奎-干吕-红光-芒岗—瑞丽东收费站)。
二、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车身显著位置粘贴起步基价和车公里运价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打表经营范围内严格执行打表计费,按表收费。
三、超出打表经营范围的原则上仍按打表收费执行,如因乘客提出采用包车价,可由乘客与司机自行商定包车价。
四、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查处不打表、拒载、甩客等违规经营行为。
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