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程序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0号)要求,现将《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备案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我市原制定的《瑞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瑞政办发〔2012〕245号)中一些内容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出台的《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规〔2022〕1号),为更好地适应新的管理规范,我市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重新以规范性文件制发。
二是适应县级储备粮管理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央相关文件对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在制定《办法》中体现出来,更好地适应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制定本《通知》的主要依据
为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等规章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规〔2022〕1号)及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对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明确县级储备粮权归县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规模、布局和宏观调控,负责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收购、保管、轮换费用等处置补贴资金;农发行隆尧支行负责发放储备粮贷款。
(二)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和轮换计划必须遵照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存储年限确定。
(三)县级储备粮的存储。承储企业必须有完好仓容,拥有保管和质检资质人员,具备检验监测仪器,企业经营管理良好,信誉良好。实行专人、专仓、专账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改变存储地点等。
(四)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及时轮换县级储备粮,确保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期存储,确保常存常新。
(五)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因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粮食加工异常波动,县政府可以直接动用县级储备粮用于保障供应,平抑物价。
(六)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农发行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和信贷等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七)附则。附则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办法》废止。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2022年5月,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发文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征求了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吸收修改意见,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修改完善,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