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发〔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已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7月17日,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市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瑞丽篇章而团结奋斗,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筑牢忠诚之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市政府有关处级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党组决定,负责或联系有关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长出市、出州、出省、出国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和市委“四支柱五倍增一标杆”目标任务,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部署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州委有安排、市委有行动、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及普法宣传教育,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打造“瑞丽效率”“瑞丽服务”“瑞丽诚信”营商环境新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处级领导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需向州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及以上,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处级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凡属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者按照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确定,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需做好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学习共同统筹,一般每2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州委、州政府及市委重要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市直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规、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呈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原则,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发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发,特殊情况可在6个月内制发;没有制定配套文件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实效,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应当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需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机构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三)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归档。
第三十七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本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应当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应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本部门法律顾问或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字。
市司法局和部门法律顾问在审查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三十八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有关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书、图表、传真、数据、电话记录等),应当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局负责瑞丽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承办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风险的,市司法局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交办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瑞丽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党组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市长离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请假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市长离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备,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还应向市委请假报备;离瑞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并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
(2023年7月17日,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处级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及以上,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需向州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提请部门需填报《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拟上会议题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请部门会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汇报材料。如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提请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会办、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如涉及多个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也需提前征求所涉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除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等特殊议题外,所有上会议题均须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方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九条 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包括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材料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否则不得上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由提请部门填写《瑞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拟上会议题审批单》,履行相关签批程序后,及时报送至市政府办汇总。市政府办按议题申报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的干部奖惩事项,由相关主管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应由市财政局充分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经市长同意后,形成预算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事项,提请部门先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各项议题汇报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如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在汇报前提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时,最长不超过10分钟。每项议题按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主办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补充说明;
(三)相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领导按照排序由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提请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议题材料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分送副市长和相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2天内形成纪要初稿,5天内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审核形成纪要送审稿并履行完签发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方案、录音、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各有关股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议题征集汇总、会议通知拟发、材料审核印发、会议记录、纪要撰写、会场服务、会风会纪督查等各项工作,确保会议组织无差错、无失误。
第十八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标注“会后收回”的文件材料带出会场。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一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七章 决定事项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带领议题主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决策事项进行事后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一)所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要迅速修改完善,原则上会议结束1周内下发执行,特别重要或紧急文件应当天下发执行。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 会议要求及纪律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重大议题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应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请假事由及代表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议题汇报人需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如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无法到会进行汇报的,该议题不予上会。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会议期间严禁喧哗和私下议论,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