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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2534   作者:  日期:2023/8/31

陈华等10位代表:

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规定的议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地吐痰是不文明行为,也是不卫生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这看似只是一个不经意间的小动作,但会带来严重的卫生问题。特别是我们瑞丽市地处中缅边境,随着瑞丽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区人员密集缅籍人员不断涌入,由于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随地吐痰、吐槟榔的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法规制定情况

针对随地吐痰的不文明现象,国务院、省、州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为改善市容市貌,提升人居环境,治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行为,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一是由市住建局动员所有城区环卫清扫保洁员、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员、勐卯镇招募社区居民组成有报酬的环境卫生监督员;由市委老干部局和团市委分别组建青年志愿者和老年志愿者为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二是环境卫生监督员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100%返还主管部门,其中50%由主管部门用于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开支。三是环卫清扫保洁员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员不设底薪,将罚没款的50%用作报酬。四是社区招募的环境卫生监督员实行固定底薪工资为300元/人/月前期按照该会议纪要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没有按会议纪要上规定的100%返还主管部门,阻碍了推进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加之相关部门对票据使用的限制和定额处罚票据(10元)的停用,导致处罚工作的停止。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强化宣传引导。一是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市民朋友宣传“随地吐痰”的危害和正确吐痰方法,普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营造良好的文明风尚氛围,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市民朋友不随地吐痰等文明卫生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消除随地吐痰陋习。二是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培养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三是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及时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

(二)强化巡查执法。按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大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加强与街道、社区建立联合管理机制,联防联控,确保“随地吐痰”执法不留死角。

(三)提升环卫设施。合理设置垃圾桶,逐步增加方便进行痰液收集的新型垃圾桶,在公共场所探索试行“纳痰袋”等行之有效的便民新措施。

衷心感谢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