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瑞丽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瑞丽市气象局依据省、州气象局编制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组织编制了瑞丽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瑞丽市气象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二、主管部门:
瑞丽市气象局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气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00015400100Y】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00015400100Y)
(二)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条
(四)监管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五)实施机关:瑞丽市气象局
(六)审批层级:县级
(七)行使层级:县级
(八)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九)受理层级:县级
(十)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一)初审层级:无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标准的要求。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①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单位人员的资格证原件。③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①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③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安全意识。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后审批机构委托技术服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瑞丽市气象局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二、主管部门:
瑞丽市气象局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气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00015400100Y】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00015400100Y)
(二)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四)监管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五)实施机关:瑞丽市气象局
(六)审批层级:县级
(七)行使层级:县级
(八)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九)受理层级:县级
(十)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一)初审层级:无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并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等标准要求。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①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单位人员的资格证原件。③对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④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①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③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安全意识。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后审批机构委托技术服务;
4.审批机构审查;
5.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不予验收决定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四)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瑞丽市气象局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瑞丽市气象局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000154005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000154005000)
(二)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三)实施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监管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五)实施机关:瑞丽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六)审批层级:县级
(七)行使层级:县级
(八)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九)受理层级:县级
(十)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一)初审层级:无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①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②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3.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瑞丽市气象局
十五、备注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