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办理登记,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用途变化、分割或者合并等情形,必须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要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发〔2023〕195号)明确: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合同等材料依法依规调整的除外。但自然资源部及各级文件中尚未明确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审批的有权部门及审批文件具体要求,致使本级不动产分割或合并业务办理无明显支撑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不动产合并或分割管理工作,结合瑞丽实际,2023年12月13日,瑞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由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工作流程有所调整,特对原《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进行修订,印发《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制定的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联审机制,加强不动产合并或分割管理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问题。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通知》中共明确了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及工作机制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消防救援大队四个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股、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和行政审批股六个职权部门组成。召集人为杨谋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国斌、市住建局局长李波、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督查室主任李波、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大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张国斌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姚承龙、李祖华同志担任。日常会审联席会议由张国斌同志负责召集。
第二部分联席会议工作原则为“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部门联动严格会审、便民利民维护权益”,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共同做好会审工作。
第三部分联席会议的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持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办理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查询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合并或分割报告书向瑞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分割或合并办理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推送至瑞丽市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涉及房屋实体分割的,需将申请材料送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征询意见。成员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初审结果报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同意后,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由申请人委托的技术作业单位介绍不动产合并或分割方案。联席会议成员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准文件,申请人到瑞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部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或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准文件,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准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成员单位,确保申请人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新旧文件的差异
现需印发的《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与原文件《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存在以下不同: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有所调整。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瑞政发〔2023〕14号)、《中共瑞丽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关于瑞丽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瑞自然资党发〔2023〕20号)及各成员单位人员调整现状。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及部分成员均有所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张国斌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姚承龙、李祖华同志担任。日常会审联席会议由张国斌同志负责召集。
(二)会审通过后印发的文件有所调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发〔2023〕195号)的要求,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要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目前印发的会议纪要及各部门签署的分割合并会审表不属于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不能直接作为不动产办理登记的要件材料。为深入贯彻上级文件的要求,加强不动产合并或分割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问题。《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瑞丽市不动产合并或分割办理登记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中对会审结束后印发的材料进行了调整,通知中明确会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准文件,申请人到瑞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