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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布2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浏览量:23486   作者:  日期:2024/10/8

案例一

2024114日,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一起变造免疫标识案件。经查当事人林某广于2024年1月14日,将自己收集的免疫标识佩戴在自己购买饲养的5头猪耳朵上,让万某卫帮运输去申报动物产地检疫时,检疫员查证验物中发现申报检疫5头生猪佩戴的耳标编号的畜主姓名与实际申报的免疫户口册畜主姓名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对生猪食品安全造成隐患。2024年1月25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之规定,对当事人林某广作出没收扣押的免疫标识5枚、没收扣押的《免疫户口册》一本、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9日,瑞丽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豇豆农药残留检查行动中,对瑞丽市种植户牟某豇豆种植地上市的豇豆随机抽检采样。报告中检出倍硫磷含量数据为0.061,已超出限量值0.05的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5月15日,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种植户作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叁佰元(63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瑞丽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