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
关于你对被申请人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一案,本机关认为该案中复议请求不明确,证据材料不齐全,需要你补正相关材料。因本机关两次邮寄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均被退回(第一次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地址邮寄、第二次按照投诉举报信地址邮寄),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瑞政行复办补正通字〔2024〕3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瑞政行复办补正通字〔2024〕36号
瑞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