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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口岸姐告区域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1778   作者:  日期:2026/4/30

各有关单位:

《瑞丽口岸姐告区域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口岸姐告区域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边境管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车辆通关秩序管理,结合瑞丽口岸姐告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管控责任,充分发挥智慧口岸“边境贸易辅助管理”系统科技赋能作用,科学合理布控实施车辆出入境检查,提高通关工作效率。

二、组织机构

成立瑞丽口岸姐告区域非经营性运输工具进出境管理工作专班。

组 长:甘朝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小东  瑞丽海关副关长

柴枢楠  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副站长

尹以鹏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贸易促进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杨   市外事办主任

段瑞昆  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副局长

尹宏鑫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贸易促进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管汝伟  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查裕飞  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检处副处长

王   瑞丽海关旅检一科科长

赵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园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姐告片区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召集工作会议、落实工作专班决策、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以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尹宏鑫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为李霖(0692-4109329)。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好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管理各项工作。工作结束后专班自行撤销。

市商务局:负责规范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管理日常工作,对接协调海关、边检、公安、外事等相关部门;根据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资料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对驾驶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书。

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工具(中国籍车辆)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查询车辆合法性、是否涉及查封、抵押、质押等信息,并出具证明材料。

市外事办:负责对接缅甸木姐地区政府和交管部门,通报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管理备案的工作目的,告知手机端车辆备案操作流程,收集反馈缅方政府意见和建议,争取缅方理解和支持;对缅方公务(商务)入境车辆签章出具情况属实证明。

瑞丽海关:在通关环节对车载物品进行监管查验,给予放行或不予放行处理。

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通关环节对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进行验证,给予放行或不予放行处理。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园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姐告片区服务中心:负责对瑞丽口岸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管理备案的工作目的及手机端备案流程、操作步骤进行宣传和咨询。

三、备案范围

非经营性运输工具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仅用于公务出行、商务工作和边民日常往来,途经瑞丽口岸姐告临时进出境的中国籍、缅甸籍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缅籍非经营性运输车辆如需进入瑞丽市区,需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应急救援等特殊事项另行处理。

四、备案流程

车主通过微信登录搜索“预约申报”小程序进入智慧口岸“边境贸易辅助管理”系统页面,依照系统提示填写和上传相关图片信息,完成经瑞丽口岸姐告区进出境的非经营性车辆系统备案。

首次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通行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国籍车辆进出境备案流程

1公务车辆。通过系统上传图片和信息。即:派出单位出具经相关部门签章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联系电话。

2.商务车辆及边民自驾车。通过系统上传图片和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查封、抵押、质押,驾驶员无犯罪记录)和联系电话。

3.中国籍非经营性运输工具有长期进出境需求的,根据进出境需求提前进行备案申报。

(二)缅甸籍车辆进出境备案流程

1.公务车辆。通过系统上传外事函件图片及相关信息(含驾驶员信息、有效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信息图片、联系电话)。

2.商务车辆及边民自驾车。通过系统上传图片及信息(含经缅方确认推送至外事部门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中缅边民通行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驾驶员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五、不予办理车辆备案的情况

(一)被海关、边检部门通报进出境的车辆违规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实属于非法改装车,车辆处于查封、抵押、质押状态,违法肇事情况未处理的;

(三)驾驶人员属于公安部门通报协查的在逃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办理车辆备案的情形。

六、相关要求

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分工,结合职能职责,细化措施,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并安排专人落实开展好姐告进出境非经营性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