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准予许可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②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⑤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相关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②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③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④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①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④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不满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五、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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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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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
*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份 |
由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
*7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设置 |
表2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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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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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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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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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份 |
由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
*7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8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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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件 |
1份 |
具有安全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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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设置 |
表3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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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材料序号1、2、7、8项每次变更均需提交,其余材料根据具体变更事项选择性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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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有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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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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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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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6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具有安全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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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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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六、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0个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20个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瑞丽市金泉路67号(瑞丽市应急管理局安监股)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www.yn.gov.cn/bsfw/)。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1.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核查。
2.实施机构有关股室人员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现场核查意见,对照有关予以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结论,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瑞丽市应急管理局领取。
八、办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办理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十、监管措施
将获证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095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金泉路6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