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24年05月31日17时3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国道320线K3599+700米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李某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身份证记载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小区九龙路,现住:瑞丽市姐相乡广双村锐海建材有限公司内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3************312,联系电话:139*****032,持档案号为530******868的准驾“A1A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李某文驾驶云N528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N252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事故发生后对李某文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约某伦,男,傣族,1956年10月01日生,身份证记载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公所贺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3************217,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查询到该身份证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记录,亲属联系电话:159*****352,事故发生时约某伦驾驶云NEK4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后对约某伦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约某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闷某,男,傣族,2017年06月09日生,身份证记载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公所贺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19,(其监护人为:依某,系闷某父亲,身份证号码为:533************21X,联系电话:159*****352),事故发生时闷某乘坐约某伦驾驶的云NEK4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车辆情况
1、云N528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陕汽牌SX4250XC4Q2型,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广双村(赛静加油站旁)的云南锐海建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06月03日,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06月02日。云N252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品牌型号为:凌宇牌CLY9406GFL型,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广双村(赛静加油站旁)的云南锐海建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为300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质量为59300kg,该车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投有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06月02日。
2、云NEK4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双狮牌LJ110-8型,车架号为LP7XCHL99E0001124,发动机号为14733046,经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查询到该车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09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2月31日;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约某伦本人,截止事故认定之日,约某伦家属未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0线K3599+700米(瑞丽市勐卯街道芒令村委会芒令小学前路段)处,该路段过现场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瑞丽市畹町镇方向,西至瑞丽市城区方向,现场路段道路中心漆划有黄色虚线划分双侧车道,中心线以北均依次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线、非机动车道、水泥制硬路肩;中心线以南均依次为机非混合道及水泥制硬路肩。现场北侧路段见一岔口通往瑞丽市芒令小学,现场南侧路段见一岔口通往瑞丽市芒令村,现场道路以东及以西均设有注意儿童、禁止停车、限速30km/h标志及前方学校减速慢行安全提示牌。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沥青,现场道路为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2024年5月31日下午,李某文驾驶云N528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N252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320线东向西行驶,17时3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国道320线K3599+700米处(芒令小学路段)时,恰遇约某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NEK4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客闷某由芒令村公所芒令小学门口驶入国道320线,随后实施变道并欲驶往芒令村方向,云N528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云NEK4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闷某受轻伤,约某伦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5、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及事故发生前情况;6、相关人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 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 理化鉴字第03357号)证实:约某伦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 车鉴字第02289号)证实:李某文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转向系、制动系功能均有效,行驶系检验不合格(该车第四轴同一轴上轮胎型号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9.1.3条的相关规定,行驶系不合格);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 车鉴字第02290号)证实:约某伦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均有效;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894号)证实:云N52859、云N2528挂号车在视频图像17:35:12第11帧至17:35:13第07帧之间最高行驶速度约为59km/h,最低行驶速度约为48km/h;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895号)证实:云NEK480号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12、监控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情况。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
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系李某文驾驶行驶系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的限速(该路段限制时速为30km/h)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系约某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实施变道行驶时未让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约某伦未佩戴安全头盔、穿拖鞋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对此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是李某文驾驶行驶系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的限速行驶。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是约某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实施变道行驶时应当让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文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约某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闷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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