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6·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5932    作者: 日期:2024/10/12

交通事故时间:2024年06月03日15时02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瑞丽市瑞丽大道景成花园小区路口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王某德,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及现住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南王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3,持档案号为372****681的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家属联系电话:188*****529,事故发生时王某德驾驶悬挂云N3880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提取王某德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王某德血液中检未测出乙醇含量。

2、王某辉,男,汉族,1971年02月05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及现住地址为:山东省鱼台县唐马乡卷棚楼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01X,持档案号为530******801的准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87*****335,事故发生时王某辉驾驶鲁H18C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G9S8挂号重型半挂平板车)。

二、车辆情况

1、云N3880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二轮电动车,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70851212B1225039”,经查询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该车信息与系统登记云N3880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信息不一致,系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且该车无注册登记记录。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类型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截止事故认定之日,王某德家属及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的车辆来源及保险证明。

2、鲁H18C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为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B型,鲁HG9S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系山东省鱼台县通远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04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中华联合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证明。鲁HG9S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厂牌型号为中联祥晟牌/XTC9400TPBE型,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系山东省鱼台县通远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0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为34000千克(34吨),该车中华联合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证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载有20.46吨家电。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瑞丽市瑞丽大道景成花园小区路段,瑞丽大道为城区道路。瑞丽大道过现场呈东西走向,东至瑞丽东高速方向,西至瑞丽市竹林环岛方向,瑞丽大道现场道路中心设置有中心隔离花坛划分双侧车道,中心隔离花坛以南及以北均依次为机动车道、机非混合车道、路缘流水石及人行道,在道路北侧人行道内设有道路指示标志牌,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现场道路为标志标线控制,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影响交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2024年06月03日中午,王某辉驾驶鲁H18C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G9S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芒市方向驶往瑞丽方向。15时02分许,当其驾车沿瑞丽市瑞丽大道中心隔离花坛以北中间车道由东向方向行驶至景成花园小区路段处时,遇在前方中心隔离花坛以北机非混合车道以南(两车道分隔线位置)同向行驶的、由王某德驾驶的悬挂云N3880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王某辉在发现王某德所驾车辆存在左右“蛇行”状态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沿原行驶方向其前方行驶,在两车交汇过程中,重型平板半挂车右后侧与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相刮擦,致摩托车倒地,之后,重型平板半挂车右侧轮辗压王某德,造成王某德当场死亡,摩托车轻微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3、《王某辉的陈述和申辩》:证实事故发生时其所驾车辆行驶状态、对路面交通的观察及事故情况;4、《证人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5、相关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对王某辉、王某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3421号):证实送检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78722958)中未检出乙醇成分;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255号):证实悬挂云N38806号超标二轮电动车在生事故时转向系、行驶系功能有效、制动系不合格;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255号):证实鲁H18C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2294号):证实悬挂云N38806号超标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874号):证实悬挂云N38806号超标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9km/h;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875号):证实鲁H18C95、鲁HG9S8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最高为29km/h、最低为26km/h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王某德驾驶与驾驶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在最右侧车道与中心车道间的分隔线间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系王某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各中,在发现其前方车辆存在不正常行驶状态时,其未采取变更至其他车道等确保安全的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对造成事故的过错分析: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王某德驾驶与驾驶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在最右侧车道与中心车道间的分隔线间行驶);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系王某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在发现其前方车辆存在不正常行驶状态时,其未采取变更至其他车道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德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