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2·2”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浏览量:6378    作者: 日期:2024/10/11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42211时左右,在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务有限公司停放车辆处发生一起报废车从道路救援车上滑落的事故,导致1人死亡。依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2”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便签5号文件要求,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察、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情况

1、余某,男,汉族,系购买废旧报废车买家,长期在瑞丽市从事收购二手报废车辆生意。

2、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文,地址:瑞丽市瑞章路北段。道路救援车号牌:川W72316,所有人:吴某勇,车辆类型: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注册日期:2019年5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该道路救援车辆系陈某先于2020年3月29日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李某文。

3、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顺,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芒沙村民小组,发生事故时滑落的报废车系该公司向余某出售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月28日,余某打电话给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老板李某文,请李某文派修理厂的道路救援车帮忙拖运三辆余某购买的报废车,由于三辆报废车停放的位置不在同一个地方,未能在同一天完成拖运,只完成了两辆报废车的拖运工作,剩下一辆停放在瑞丽市打私办扣车点。2月2日9时左右,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老板李某文打电话给道路救援车驾驶员李某昌,让其前往瑞丽市打私办扣车点,帮助李某文的朋友余某免费拖运一辆报废车。李某昌在帮助余某将瑞丽市打私办扣车点的报废车拖运至瑞丽市农场停车场后,余某告诉李某昌还有一辆车要拖运,随后两人一同前往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月25日,余某以壹万元的价格在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2辆小卡报废车,购买后车辆一直停放在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李某昌观察完车辆后告知余某,自己没有拖运过那么大的车,不知道要将绳索固定在哪个位置,余某表示将拖挂绳索固定在小卡车后横梁上即可。李某昌栓好绳索后操作道路救援车将小卡车往救援车平板上装载。10时54分,道路救援车平板即将放平时,拖挂绳索栓住的小卡车后横梁断裂,导致道路救援车平板上的小卡车后溜滑落地面,李某昌立即跑到车后查看,发现余某躺在小卡车下面。李某昌立即打电话告知李某文发生事故了,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进行30分钟左右抢救,宣布余某已无生命特征,死亡原因系重度挤压伤。

2024年2月2日11时53分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分别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2·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深入到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督促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化。截至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置妥当

三、事故认定

1、事故发生当日,道路救援车驾驶员李昌只接到修理厂老板李文委派到瑞丽市打私办扣车点拖运车辆的任务,李昌到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拖运报废小卡车系余个人请求,作业内容不在李某昌的工作范围之内,拖运车辆的过程中未产生经营行为即余某未向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和李某昌支付拖车费用,事故发生系余某个人请求他人帮忙的行为造成,而非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综上,该起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标准,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由于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市人民政府撤销“2·2”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终止。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瑞丽市申田汽车修理厂、瑞丽市卓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2、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要将事故情况通报至瑞丽市各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并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各类事故发生。

 

 

 

瑞丽市2·2”事故调查组办公室

(瑞丽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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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瑞丽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