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1·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4294    作者: 日期:2025/2/21

交通事故时间:2025年01月13日07时28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瑞丽市金坎街与麓川路十字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罗某全,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13,持档案号为533******852的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59*****755,事故发生时罗某全驾驶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罗某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赵某良,男,汉族,1976年09月25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现住址为:瑞丽市翡翠园3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619,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驾驶证为“吊销”状态,家属联系电话:182*****237,事故发生时赵某良驾驶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经在事故发生后提取赵某良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赵某良血液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72.28mg/100ml。

二、车辆情况

1、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3310P66K24L6T4AE5,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强路6号的楚雄市杨恩寿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07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7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截止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罗某全未提供有效的机动车保险证明。

2、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厂牌型号为欧派牌/TDR307Z型,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系赵某良本人,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02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33年03月15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截止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赵某良家属未提供有效的非机动车保险证明。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瑞丽市金坎街与麓川路十字路口,金坎街与麓川路均为城市主干道。金坎街过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人民路方向,西至项赛村方向,该路段中心双实线划分双侧车道,道路以南及北方向分别为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缘流水石、人行道及商住楼;麓川路过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金坎街方向,北至文蚌路方向,该路段中心虚线划分双侧车道,道路以东及西方向分别为机动车道、机非混合车道、路缘流水石、人行道及商住楼。事故发生时为早上,视线良好,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现场道路为标志标线控制,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影响交通的其它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2025年01月13日早上,罗某全驾驶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麓川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07时28分,当其驾车行驶至金坎街与麓川路十字路口,实施左转过程中,与赵某良(经在事故发生后提取赵某良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72.28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车标准)驾驶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金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相撞,造成赵某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安全头盔。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 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情况;4、《罗某全的陈述和申辩》:证实其事故情况;5、《赵某豪的陈述和申辩》:证实事故发生前赵某良出行情况;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对罗某全及赵某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7、相关人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8、视频资料:证实事故发生情况;9、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法毒鉴字第00218号)证实:赵某良血液乙醇含量为272.28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10、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0011号)证实:赵某良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1、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11、00112号)证实: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部件完号,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32km/h;12、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13、00114号)证实: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23km/h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罗某全驾驶机动车实施转弯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系:赵某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行车道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赵某良驾驶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0011号)证实:赵某良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1、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11、00112号)证实: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部件完号,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N5485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32km/h;12、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113、00114号)证实: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E37638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23km/h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罗某全驾驶机动车实施转弯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系:赵某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行车道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赵某良驾驶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