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瑞丽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公示

浏览量:1081    作者: 日期:2025/11/18

根据《关于转发〈瑞丽市应急管理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应急发〔20234号)文件要求,现将瑞丽市应急管理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即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公示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3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5

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7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第十六条“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8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7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0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1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属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

2.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消除事故隐患有2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除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5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影响小,积极处置,认识到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变更事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7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相关名词解释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伤亡后果。

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

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照应急部门责令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文章来源:瑞丽市应急管理局